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51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7189790R。

法定代表人:和进起,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汶水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7840685W。

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366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贝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