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258号
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和进起,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7189790R。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旭东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邹平县长山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09448237XR。
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旭东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保全费620元,由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