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南自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南自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16民初6252号
原告:珠海南自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主楼第三层3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开发区长江路二段1号。
法定代表人:何生,公司董事长。
原告珠海南自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气公司)与被告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铁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自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瑞铁电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自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瑞铁电气公司向其支付货款1133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4日的逾期利息为361058.63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8日,南自电气公司与瑞铁电气公司签订《马角坝变电所串补装置27.5KV采购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在收到西南铁路物资公司付款后,一次性支付95%价款,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合同总金额为1633000元。现该公司设备已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设备的供货、调试,并得到对方的验收及已投入正常使用至今。瑞铁电气公司已向该公司共计支付货款500000元,现尚欠该公司货款1133000元至今未付。
瑞铁电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8日,南自电气公司与瑞铁电气公司签订1份《采购合同》,约定南自电气公司为瑞铁电气公司提供价值753000元的串补装置27.5KV/2680kvar及价值880000元的串补装置27.5KV/4260kvar各1台,货款总计1633000元,交付时间均为2010年11月30日,交付及验收地点均为马角坝变电所;结算期限一栏载明货到验收合格,在收到西南铁路物资公司付款后,一次性支付95%价款;质量保证金一栏载明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届满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南自电气公司将该两台串补装置交付至马角坝变电所,并经验收合格。后瑞铁电气公司共计向南自电气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2017年3月2日,南自电气公司向瑞铁电气公司发出《往来询征函》,载明现我方设备已按时间完成设备的供货、调试,并获得贵方验收,投入正常使用至今,截止2017年3月2日共欠货款1133000元。瑞铁电气公司经办人***于次日在该《往来询征函》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印章。庭审中,南自电气公司要求瑞铁电气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南自电气公司与瑞铁电气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南自电气公司将价值1633000元的两台串补装置交付后,瑞铁电气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因瑞铁电气公司向南自电气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后,余款1133000元至今未付,加之瑞铁电气公司在南自电气公司向其发出的《往来询征函》上加盖有该公司的印章予以证明,故对南自电气公司要求瑞铁电气公司支付货款113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瑞铁电气公司至今未履行完付款义务,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南自电气公司要求瑞铁电气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南自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3元,由成都瑞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