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8161号
原告: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5号4号楼4层438室。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76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