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801号
原告:***,女,194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
原告***与被告京智讯天成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
二 〇二一 年一 月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