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攀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0112民初2449号
原告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船房小区城市花园北区1幢1单元202号。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生,四川省通江县人,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昆明攀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滇池路与南二环交接处东南侧滇池半岛小区一期2单元28层2801号。
原告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冠公司)诉被告***、昆明攀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典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攀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典冠公司向本院提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昆明攀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担违约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1年8月22日,原告典冠公司与被告攀峰公司签订《建筑企业资质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典冠公司委托攀峰公司办理环保工程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攀峰公司保证在典冠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证件注册完毕后60个工作日内取得相关资质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典冠公司共支付合同金额5万元。合同签订后典冠公司备齐了证书所需资料,并支付了相应资料的款项,但攀峰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在典冠公司要求下,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协议书》,要求攀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并约定了逾期责任,攀峰公司为应付,交给典冠公司一个假的资质证书。至今攀峰公司也没有给典冠公司相关的证书,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被告***、攀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实其主张:1、2011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代理合同一份;2、2014年3月4日补充协议书一份;3、2011年8月14日协议书一份;4、2013年2月4日承诺书一份;5、2014年8月26日承诺书1份;6、2012年8月1日收条两份;2012年8月3日收条一份;2012年10月15日收条三份;2012年8月9日收条一份;2012年12月21日收条一份;2012年9月3日收据一张,2012年8月12日收条一份,2011年8月31日收据一张,2013年12月31日收条二份;2012年12月21日收条一份;2012年11月19日收条一份;2011年9月19日收条四份;2013年5月29日收条一份;2012年10月23日收条一份;2012年8月12日收条一份;7、2012年8月17日培训费发票一份;2012年8月26日、2012年8月4日培训费发票各一份;8、邮寄费证据3张;9、打款证明两份;10、手工发票一张;11、培训费1600;12、工资表14张;13、资质证书(副本)一本。
被告***、攀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实原告委托被告攀峰公司为其办理相关资质证书的事实,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8月22日,典冠公司作为委托方与攀峰公司签订《建筑企业资质委托协议书》,约定典冠公司委托攀峰公司办理1、环保工程资质专业承包,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质专业承包,3、《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约定甲方(典冠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信守诺言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预付款、进度款及尾款;2、提供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及学历证原件;3、提供相关专业工程及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原件;4、提供(8人)社会保险及(8人)意外工伤保险原件;5、提供三类人员、质检员、信息员等人员名单并参加培训;6、监督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进度及质量。乙方(攀峰公司)的义务和责任:1、按本委托书的内容,尽职尽责完成所委托的服务项目;2、完成委托业务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协议条约;3、负责协调甲方提供的培训人员报名事宜;4、负责《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报件及审批;5、负责资质申请要求补足工程及经济类职称证原件;6、补足相关机械设备、消防设备发票及劳保发票及相关资料;7、所办理的证照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之证件;8、提供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及学历证原件;9、乙方保证在所有建造师注册完毕后60个工作日内取得《资质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明确,原告委托被告攀峰公司办理的”代为办理市政资质三级证书和环保资质三级证书”,现在被告攀峰公司让原告协助提供办理资质证书和其他资料已齐全,限被告攀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把市政资质三级证书和环保资质三级证书办好,如未办好被告攀峰公司有权按逾期每天1%,即500元扣除办理费用。二级建造师的费用也由被告负责。被告攀峰公司在2013年10月5日前为原告完成办理市政资质三级证书和环保资质三级证书。办理费用定为人民币50000元,原告已支付20%定金,即人民币10000元。其他款项在被告攀峰公司为原告办理事宜完成后支付。
2014年3月4日,原告典冠公司与被告攀峰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已支付被告攀峰公司所需服务费人民币35000元及二级建造师挂靠费用人民币11000元。被告攀峰公司未为原告办理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证。因此被告攀峰公司给原告带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0元整。包括:建造师费、培训费、材料费、人工费、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700000元。就未尽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在2013年3月3日起,55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完成合同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市政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证实和安全资质证书。2、除政府有关指令性文件或建设部门相关政策所造成的延误,可顺延外,由于被告攀峰公司主观原因造成的延误,将由被告攀峰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给原告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3、被告攀峰公司承诺如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办理证书所有相关事项,被告攀峰公司将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0元。被告攀峰公司若不能按规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4、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攀峰公司按照《资质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8月26日,被告攀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承诺》,内容为:今承诺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前由本人全权负责办理贵公司资质及人员证书年检事宜,且于2014年7月15日前办理完贵公司安全证书事宜,如不能办理,且按2014年3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赔偿贵公司损失。在被告资质证书办理过程中,原告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来看,原告委托被告攀峰公司办理相关的资质证书,并支付给了被告**公司所需服务费及相关办理资质证书的费用,双方成立委托法律关系,被告**公司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为原告办理合同约定的相关事宜。从原告所举证据来看,被告**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原告委托事宜后承诺偿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0元,与2014年3月4日《补充协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偿付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从原告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来看,系两个公司之间的行为,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赔偿经济损失的承诺,但因其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行为可以认定为代表公司的行为,且原告提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既无合同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攀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00元(此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昆明攀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