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1民初5467号
起诉人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起诉人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昆明盛世之典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交付工程经济损失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施工地专属管辖。本案所诉的工程款是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合同中载明工程施工地点为”楚雄源仁食品有限公司污水站”,该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