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宏伟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黔东南州宏伟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东方天跃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61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16118号之一
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程悦。
委托代理人:黄志林,民族不详,香港永久性居民,该司职员。
被告:黔东南州宏伟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法定代理人:田如红。
被告:凯里市东方天跃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法定代理人:杨秋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黔东南州宏伟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东方天跃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保全费2930元,由原告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翼
审判员  李江
审判员  李煜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