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522民初4997号
原告:**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光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6792292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贵,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城关镇西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8977619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五建)与被告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海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廷鹏、被告海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西湖帝都锦园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款257900元(包括3#楼41100元、8#楼130800元、9#楼8600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县城关镇西湖帝都·锦园小区商品房系由被告开发建设销售。原告自2013年8月承包被告分包之西湖帝都·锦园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先后完成了西湖帝都,锦园3#楼、8#楼、9#楼阳台栏杆制作安装。截至2016年8月12日,被告累计尚欠原告工程款257900元未付,其中3#楼欠41100元、8#楼欠130800元、9#楼欠86000元。依照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早就应当将拖欠原告的257900元工程款支付原告,然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拖延不支付。
海川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承建的工程属实。2、按照被告方工程部加章确认的数字作为判决依据依法判决。
**五建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法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2、栏杆制作安装合同,证明被告自2013年8月将西湖帝都锦园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发包给原告。
证据3、工程款决算支付申请表、决算表,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证明原告先后承包完成了西湖帝都锦园3#楼、8#楼、9#楼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截止2016年8月12日被告累计尚欠原告工程款257900元。
海川公司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三性”无异议,9#楼决算表与应支付工程款计算有误,支付申请表中是86000元,但决算表中工程表总额为206019元,被告实际已支付13万元,因此应支付工程款为76019元,请法庭予以调整。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中9#楼支付申请表中的86000元是计算错误,原告当庭也认可,本院核定9#楼欠款金额为76019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相同,其中9#楼工程欠款金额为76019元,工程欠款总金额为24791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施工了阳台栏杆工程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下欠工程款当庭核定为247919元,双方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对下欠工程承担给付义务。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47919元;
二、驳回原告**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