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9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11号
原告: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小毛,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霍邱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