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3执恢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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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与沈阳路交口龙谷1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322XP(1-8)。
法定代表人:汪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寨,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丁家桥镇后山村(322省道105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5860316H(1-1)。
法定代表人:卢一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卢一葵,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泾县千年古宣宣纸有限公司、卢一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823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823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小传
审判员 秦建宏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周紫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