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5488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罡,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B9南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322XP。
法定代表人:汪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决绝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计1719元(原告**已预付343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1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光辉
人民陪审员 雷志成
人民陪审员 肖佩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