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身体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B9南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322XP。
法定代表人:汪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公民身份号码3413221957××××××××。
上诉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278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虽然***起诉案由为身体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但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关,即无法证明***受伤发生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内。因此,本案只能选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地域管辖的确定,应根据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判断。本案***诉称2020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杨楼镇裴庄村通村道路(水泥路)工程,2020年10月22日晚上9点,***因私事驾驶电动车外出,行驶至裴庄村卫生室北30-40米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修好至今未完工的水泥路上有一个阴井,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驾驶的电动车不慎骑进阴井里,致***枕骨受伤住院,电动车报废的后果。***受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现阶段根据***提供证据,结合***的诉称及***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为安徽省萧县、萧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费用收据、2020年10月22日23时08分及23时17分***在萧县人民医院做DX、CT检查等证据,故可认定***受伤结果地在萧县辖区的事实存在。至于***是否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路段摔伤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可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根据查明事实进行判断。原审法院现阶段认定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安徽省萧县杨楼镇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案***受伤结果地法院即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体管辖权。现因***先行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不应再行移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郜周伟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丁小伟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