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B9南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322XP。
法定代表人:汪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许 彤
书 记 员 汤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