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1日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天元街**,单位机构代码:915105002050026675。
法定代表人:曹绍华,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黔0381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与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592,096.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32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00,417.00元及相应利息。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斯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