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江口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希,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口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口县双江街道三星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22009560338L。
负责人:刘兴平,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天元街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50026675。
法定代表人:曹绍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兴立,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口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8元,减半收取5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幽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启龙
书 记 员  杨 欢
代理书记员  刘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