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912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宗南,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50026675,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天元街2组。
法定代表人:曹绍华。
被告:**,男,1987年5月4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兴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济恺
书 记 员 胡 学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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