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27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失元街二组。
法定代表人曹绍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方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胡万辉,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方交通运输局涉案较多,余额过少,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经本院与大方县交通运输局沟通,并将情况报告县委政府,大方县财政局将本案案款纳入2022年项目预算,并分三其拨付。另判决确定返还的保证金75万元,因该保证金系缴至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交通运输局已与大方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洽谈返还事宜。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27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显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