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50026675。
法定代表人:曹绍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8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白涛化工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410000元(涪陵区白涛至麻溪河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对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2022)渝0102执保3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白涛化工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410000元(涪陵区白涛至麻溪河公路路面改造工程)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