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邯郸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89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文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00646531F。
法定代表人:韩学志,职位。
被执行人: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769468299X1。
法定代表人:蔡勤有,职位。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