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玉东,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6月27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君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1)丛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1)丛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孙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