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630民初25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云南省水富县人,住水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温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水富县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高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俊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富县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