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6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水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黄新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红全、李涛,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水富县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俊松,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左顺高,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云南省威信县人,现住水富县。
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水富县云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平,公司董事长。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水富县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左顺高、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水国用(2014)第634号国有土地已进行评估,并对该土地进行了第一、二次网拍,因无人报价而流拍。本院决定以第二次网拍起拍价10585900元为变卖价格进行变卖,因杨昌旭(身份证号:5321271965××××××××)自愿以变卖价购买该土地。本院已裁定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水国用(2014)第634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昌旭所有。该变卖款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水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为100万元,执行总标的是1197万元,现已执行1058.59万元,主债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6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丁 勇
审判员 : 曾 猛
审判员 :刘金福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