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唐电力物资经销部与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3民初1430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唐电力物资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唐电力物资经销部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唐电力物资经销部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唐电力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大唐电力物资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 彭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