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终1520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侧17号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涛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