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3民初829号 原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769号得锦生态花园小区1号楼1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侧17号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电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力源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4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05,000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19日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100个月,年利率6%,410,000*6%*(100/12)=205,000);合计6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日,中节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中节能新疆托里风电场110KV升压站改造土建及电气工程合同》,约定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工程总计2,341,392元(土建部分1,340,000元),被告承接该工程后又将土建部分以930,000元价款非法转包给原告施工,经此转让被告获利近410,000元,被告从中非法获利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并因此造成原告的投入无法得到弥补,该部分款项应依法属于原告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非法转包,且违反《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非法**,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力源电力公司辩称,1、原告声称自己存在41万元的损失,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与中节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包括三个部分,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三者总价款2,341,392元,原告称土建部分为1,340,000元亦没有合同依据;2。原。被告关于电力配套土建工程施工的合同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合同无效,且中院已经参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支持原告诉求,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双方涉及的工程款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另行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力源电力公司与案外人中节能风力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中节能新疆托里风电场110KV升压站改造土建及电气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341,392元。2012年8月1日,力源电力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电力配套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配合中节能公司的中节能新疆托里风电场110KV升压站改造土建及电气工程,力源电力公司对该建设项目与供电系统电力设施配套的土建工程从材料采购、施工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和资料整理、检验报告、竣工验收等工作全权委托***建筑公司负责;承包方式为所有与该项目配电系统全部的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930,000元。合同签订后,力源电力公司自2012年8月3日至2012年11月5日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06,000元。 另查明,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新疆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24,000元。 以上事实有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电力配套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说明》《中节能新疆托里风电场110KV升压站改造土建及电气工程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1、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力源电力工程公司是基于与案外人中节能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中节能新疆托里风电场110KV升压站改造土建及电气工程合同》取得对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并不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故不应该属于不当得利;2.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405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对***建筑公司要求力源电力公司给付尚欠工程价款1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亦未提供其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且原告现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被告支付410,000元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其民事法律关系依然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电力配套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工程款纠纷,属于重复诉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10,000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