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与某某、义乌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与***、义乌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2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溪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
。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农民。
被告义乌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红。
委托代理人***。
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义乌市诚兴荣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楼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