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2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溪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
。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经商。
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德善。
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红。
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洪武。
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荣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东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