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中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系该公司员工),男,199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关于原告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0427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和配件款77546元;二、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和配件款72454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1650元,由被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被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郑州市正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5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3笔存款共计5510.97元,其中交纳诉讼费1650元、执行款3860.97元,尚欠执行款68593.03元。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1346元,其中:交纳执行费2150元、诉讼费1650元、执行款77546元,被执行人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6月18日、7月12日、10月27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在新平县三江口电站工程款未结算,无法领取工程款,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永辉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