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22民初85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告:***,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
被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才,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60435023J
住所地:丽江市体育发展中心体育场九区一楼3号。
原告***与被告***、丽江多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将本案所涉相关款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