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81执恢2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
被执行人:***,男,46岁,住葫芦岛连山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中央路一段2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421744327153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规定的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4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与***、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