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张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地址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张世明,该农场场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民终9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鑫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67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2021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前所果树农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4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欢

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