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鸡冠执字56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被执行人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存入红星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某银行xxx账户内人民币80000元至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