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鸡冠执字第567-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男,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0000元,交纳执行费2807元,余款7719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12497.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4元,合计116591.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鸡冠执字第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