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21财保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星乡西太村。
被申请人: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田振远,职务:主任。
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
申请人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在工商银行鸡西分行鸡铁支行的存款39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四委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鸡西市哈达河水库管理处在工商银行鸡西分行鸡铁支行的存款3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四委的房屋,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247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