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1民初6260号
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宁德市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计2486元,由原告福建狮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瑶
速录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