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8民初4780号
原告:***,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颜,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10983795。
法定代表人:杜仕明。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路121号建设大厦六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6709207A。
负责人:邓仲扬。
被告:***,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已明确告知原告应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缴费时间,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