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127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123号,联系方式13607467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3913-3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粤03民破120号民事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