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云南昇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特41号
申请人: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387号华一广场14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昇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7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力威尔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昇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晖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优力威尔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19)10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昆仲裁(2019)1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存在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其一,昆仲裁(2019)10号裁决书是依据伪造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所作的虚假仲裁,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并无合同和交易关系,2013年8月21日案外人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优力威尔公司进行授权,随后,2013年10月16日,优力威尔公司作为中标成交单位,以235万元成交价成功竞得名称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舆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在案涉的政府项目中,被申请人昇晖公司也从未作为任何主体参与到申请人此次中标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舆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系昇晖公司与优力威尔公司部分管理人员为达到非法目的而伪造的无事实依据的虚假合同,昆仲裁(2019)10号裁决书是以虚假的合同为基础的虚假仲裁裁决。其二,昆仲裁(2019)10号裁决书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直接侵害案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裁决,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在无法提供案涉软件著作权人有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销售该软件的资格,更不可能实际履行销售合同。仲裁裁决书认定《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有效,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昇晖公司答辩称:1、《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是由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印章在仲裁时候经双方核实,申请人优力威尔公司对印章的真实性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仲裁时,申请人对合同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以该合同提出反诉,认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和交付,而现在申请人又认为这个合同是虚假的。2、实际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我方提供的,是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软件生产商所提供的一套软件和系统设备。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出具了一份授权,实际上这份授权的内容是给优力威尔公司参与省政府办公厅舆情监测系统的招标授权书,授权书的内容并不能否定昇晖公司作为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在云南的独家授权代理商的身份,不能以给过对方参与招投标的授权来否定昇晖公司独家授权代理商的代理地位。仲裁时,昇晖公司已经提供了与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授权代理合同。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公司代表其向本案申请人优力威尔公司供货进行了确认。《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系双方签订,且已经实际履行。3、我公司已经取得了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独家授权,不存在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的问题,因此仲裁裁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请人针对其申请撤销的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授权书;
2、成交通知书;
3、昆仲裁(2019)10号裁决书。
经质证,被申请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该授权书仅仅只是授权优力威尔公司进行招投标;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恰恰证明申请人中标;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
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科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供货与服务说明。
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经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出仲裁庭所依据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系伪造的,但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并不否认该《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的真实性,只是认为签订该合同是为了过账,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其认可该合同中印章的真实性,因此申请人主张《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系伪造的不能成立,其主张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亦不能成立。对于申请人提出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侵害案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张,该主张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9]10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昆明优力威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