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9560号
申请人: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东兴北路65号自编25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790126。
法定代表人:彭森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永安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4143B。
法定代表人:郭家源。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8030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80304.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港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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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苏嘉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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