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汇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汇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术松。
上诉人广州市汇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上诉人广州市汇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汇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芝羽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