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502民初1033号
原告: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广州花卉博览园科技示范区**场。
法定代表人:欧阳术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林,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欧里镇/div>
法定代表人:陈永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杉,江西求证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div>
法定代表人:陈永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树林、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倩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21555.20元、逾期付款利息1058273元(2015年10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2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展示中心工程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展示中心安装温室,工程造价按400元/m2计算,被告应在验收原告的施工材料后支付30%工程款,在结构完成后支付30%工程款,在展示中心外观及配套设施完工后支付30%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工程款。2012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组装薄膜温室工程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组装薄膜温室,工程造价按105元/m2计算,被告应在验收原告的施工材料后支付30%工程款,在结构完成后支付30%工程款,在薄膜温室外观及配套设施完工后支付30%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工程款。2014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项目圆拱智能温室通道连接工程-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项目圆拱智能通道连接工程,总造价1993992.3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交付使用,2015年10月2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工程款合计7159544.20元,被告已付2537989元,尚余4621555.20元未付。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认可,但对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签订的合同不予认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展示中心工程购销合同》、验收申请单、验收报告单,用以证明2012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展示中心安装温室,并对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作了约定。2013年10月23日,原告出具验收申请单,12月27日被告对工程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报告。
2.《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组装薄膜温室工程购销合同》、组装薄膜温室材料清单、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用以证明2012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组装薄膜温室,并对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作了约定。2013年10月23日,原告出具验收申请单,被告验收合格,并在该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上盖章确认。
3.《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项目圆拱智能温室通道连接工程-工程建设合同》,用以证明2014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项目圆拱智能温室通道连接工程,总造价为1993992.30元。
4、新余工程明细、新余未完成工程、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结算单,用以证明2015年10月26日,经原、被告核对,确认原告在新余承建的总工程价为7159544.2元,已付工程款2537989元。
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被新余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现本院围绕双方的质证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1号证据,系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决定书,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庭审,本院可确认如下事实:
2012年8月7日,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展示中心工程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二被告在展示中心安装温室,工程造价400元/m2,面积9120m2,工期90天,并约定了付款、验收等事项。该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原告申请,二被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验收报告单。2012年8月7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组装薄膜温室工程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二被告组装薄膜温室,工程造价105元/m2,面积20000m2,工期135天,并约定了付款、验收等事项。2013年10月23日,原告就已完成的10912m2向被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被告在申请单上盖章确认。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项目圆拱智能温室通道连接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项目圆拱智能通道连接工程项目,总造价1993992.30元(以实际工程面积计算),工期30天,并约定了付款、验收等事项。后原告完成了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及百花餐厅、儿童乐园、餐厅仓库等相关工程。2015年10月26日,经原告与二被告对账,确认展示中心已完工部分造价为3264000元,组装薄膜温室已完工部分造价为1145760元,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及相关项目工程造价共计3045451.85元,其中未完工295667.65元,即已完工部分造价为3045451.85-295667.65=2749784元。截至该日,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37989元。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剩余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展示中心工程购销合同》及《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组装薄膜温室工程购销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约定的工程量,二被告却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行为明显违约,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项目圆拱智能温室通道连接工程建设合同》,虽然合同文本在发包方一栏上写的是“新余今日百花欢乐大世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但加盖的公章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签名为陈永得,故该合同应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所签订,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原告依据该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对于原告在诉请中称该合同实际系其与二被告共同签订,二被告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系同一法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其本身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合同系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二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项,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应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计算: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出具的对账清单,截至该日展示中心已完工部分造价为3264000元,组装薄膜温室已完工部分造价为1145760元,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为2537989元,故对于《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展示中心工程购销合同》及《新余盛邦原生态综合示范农场项目新余组装薄膜温室工程购销合同》,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3264000+1145760-2537989=1871771元,从2015年10月26日算至2019年10月26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为1871771×6%×4年=449225元,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应继续以本金1871771元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0月27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截至2015年10月26日,新余百花欢乐大世界及相关项目工程造价共计3045451.85元,其中未完工295667.65元,即已完工部分造价为3045451.85-295667.65=2749784元,该款项应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予以支付。从2015年10月26日算至2019年10月26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为2749784×6%×4年=659948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应继续以本金2749784元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0月27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871771元,支付利息449225元(暂算至2019年10月26日),并继续以本金1871771元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0月27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749784元,支付利息659948元(暂算至2019年10月26日),并继续以本金2749784元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0月27日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长俊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59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盛邦原生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0882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管东长
人民陪审员  占丽芳
人民陪审员  赖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