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家裕,村民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通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845080234。
法定代表人:童晓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小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村民委员会为与被申请人浙江通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游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游县模环乡琚家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任庆原
审判员骆忠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