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3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三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110084-2。
法定代表人郭振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展昌,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鹭鸿,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097476-3。
法定代表人谢秀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筑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在明溪县且明溪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福建万轩实业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春
审 判 员  赵东闽
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清梅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