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执38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4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8193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还款计划书,分期给付,直至给付完毕。故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04执38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海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