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鼎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04民初5907号
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玉玲及被告法定代表人何红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安装费人民币25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7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将液压电梯卖与西安源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为被告公司没有安装资质,遂委托原告公司安装。2014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原告遂安装了该液压电梯。2015年8月24日,液压电梯经检验合格。2015年9月6日,液压电梯移交业主使用。
合同约定违约金:甲方(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安装费的,按逾期部分每天万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原告)支付滞纳金。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遂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公司向盐店街西安源顺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液压货运电梯,因为西安源顺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我公司货款7万元,导致我公司才拖欠原告安装费25000元一直未付,形成了三角债,请求原告谅解。
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目前我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根本就没有向原告支付安装费的能力。实在无能为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将液压电梯卖与西安源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为被告公司没有安装资质,遂委托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并于2014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原告遂安装了该液压电梯。
2015年8月24日,液压电梯经检验合格。2015年9月6日,液压电梯移交业主使用。但被告并未支付所有工程款,有25000元工程款一直拖欠不付。
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庭审笔录、安装合同、委托安装函、检验报告、电梯及资料移交清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公司之间合法的承揽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电梯安装工程款的事实真实存在,有安装合同、检验报告为凭,拖延已久,实属不该。
依照合同第10条第3款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安装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按逾期部分每天万分之二的比例计算收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条款约定有效。
综上所述,现原告持据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的安装费人民币25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洪武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宋宝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