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26106号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东门南路3001号天骏大厦3层3C02。

法定代表人:曹腾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琼,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四环远洋国际中心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付大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学军,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 000元,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人工调查费1500元、时间戳公证费及人工费500元)共计43 000元。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系涉案图片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2019年8月16日,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将其创作完成的所有图片及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地授予原告行使,并授予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授权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采取法律维权措施。被告在微信平台上注册了微信公众号“看展馆秀创意”(微信号为××× _79957b5ebbf8),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前述微信公众号发表的题为《孙子给85岁爷爷拍了一组照片,结果帅遍了全世界!》一文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片(图片编号为:DSC_1694、IMG_9706、DSC03124、DSC06800、DSC_0089、DSC_0092、DSC_9828、IMG_1619、9J8A9556、9J8A9441、J8A2497、J8A2511、J8A2547、9J8A9352、9J8A9349、9J8A2989、9J8A3004、9J8A9510、9J8A9613、9J8A9663、9J8A2763、9J8A9313、9J8A9202、9J8A9180、9J8A9182、9J8A9329、9J8A2963、J8A2557、9J8A9704、9J8A9719、9J8A9264、9J8A9387、9J8A4141、9J8A3719、9J8A3776、9J8A4222、9J8A4246、9J8A4212)38张以及视频(视频名称为:记录了摄影师小野杰西与爷爷部分日常生活)1个,被告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所有者,应当对该公众号上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辨称,1.涉案图片来源于互联网,我司无法联系到作者,涉案文章主题目的是为了介绍摄影技巧和作者,为了学习和欣赏,并非用来商业经营,没有盈利目的,属于适当引用,不构成侵权;2.涉案微信公众号已于2020年4月18日注销,涉案图片已经不存在,涉案文章浏览量低,传播范围有限,影响极小,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38张涉案作品原图信息显示:拍摄时间分别为2015年9月1日、2014年5月3日、2008年12月30日、2008年5月5日、2009年2月6日、2010年2月16日、2015年9月16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7日、2015年11月27日、2011年2月5日。

涉案作品登记证书显示: 著作权人均为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登记作者有丁国良、刘亚。

涉案作品及涉案视频首次发表截图显示:2015年12月5日,微信公众号“小野杰西”(微信号×××)发布《中国最帅的85岁老爷爷 原来……》的文章,文中使用多张以同一位男性老人为模特的摄影作品,其中包括涉案作品31张,署名“摄影师小野杰西”“XYJX”或“小野杰西光影空间”,涉案视频1个(文中记载“视频记录了摄影师小野杰西与爷爷部分日常生活”),文章文字部分中有“转给你身边的每一位朋友,告诉他/她 孝,刻不容缓”的内容。知乎账号“小野杰西”于2016年1月13日回答题为《有哪些相貌平凡的人穿出衣服品味的例子?》的帖子,回帖中包括涉案作品7张。

原告另提交的委托拍摄作品说明显示: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刘亚拍摄了7张涉案作品及涉案视频,其全部著作权归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的法人作品说明显示:丁国良自愿将其余部分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转让给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部分涉案作品属于法人作品,全部著作权均属于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丁国良和刘亚将12张涉案作品改编合成6张合成图,并于2016年1月13日首次发表。

2019年8月16日,小野杰西(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2份授权委托书载明,其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使授权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别授权针对本授权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的或签署之后开始发生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并有权获得赔偿。授权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在授权期限内已经开始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取证的案件,至授权期限届满之日仍未终结的,授权期限至案件终结。授权作品中包括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

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取证视频、侵权文章截图显示:取证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被告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看展馆秀创意”(微信号为××× _79957b5ebbf8)上于2016年1月24日发布题为《孙子给85岁爷爷拍了一组照片,结果帅遍了全世界!》的文章,标题下方注明:摄影师小野Jesse,文中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照片38张以及时长为3分04秒的视频1个。文章首部有“看展馆秀创意”微信号功能介绍及二维码,文章尾部有“看展馆秀创意”公众号二维码,并有“声明”及商务合作电话、邮箱等信息。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文章已删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法人作品说明、委托拍摄作品说明、首发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系列摄影作品、独创性程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轻微,营利目的不明显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相关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46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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