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9527号
原告:北京天泰弘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付大志,董事长。
原告北京天泰弘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北京天泰弘昌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2016年12月12日签订了《甘肃科技馆展教工程三层布展基础装修建设工程承建协议》,被告将甘肃科技馆展教工程三层布展工程的基础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协议约定了工程的总价以及被告的付款时间等内容。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了上述装修工程。经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0元。2017年9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项目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结算给乙方,如未按约定时间结清,每延期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补偿。2018年1月4日,被告支付原告15000元,2018年2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止,以2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甘肃科技馆展教工程三层布展基础装修建设工程承建协议》,系装饰装修合同,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