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泰弘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3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泰弘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庄南路******27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韦伯时代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付大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天泰弘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105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105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天泰弘昌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