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2民初526号
原告:杨成,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马屯丝网创业基地兴盛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被告:***,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原告杨成诉被告河北华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成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颖